公告文號: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長庚科大法字第1140000124號
通過會議或核定:校務會議
修訂「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」,自公告日起實施。
一、本學則本次修正以下內容:
1.增列各條條文題要。
2.修訂第6-1、6-2、46-1、52-1、52-2、71-1、77-1、89-1、89-2條條次書寫。
3.第41條、46條、52條之二、56條文字修正。
4.依教育部114年10月14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140000053號函,於第7條、39條增訂學生參與「青年生涯領航計畫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及不列計休學年限,以維護學生權益。
5.修訂第33條文字,第七項並配合本校「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名稱修訂,刪除「辦理」二字,使權益規範主體更為明確。
6.修訂第34條第二項,以符合學習成就採計認列學分定義。
7.修正第44條,考量現行規範過於嚴苛,學生缺乏自省改善機會,爰放寬第一項第二款退學標準為「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者」。修正後第二款與原第五款內容重複,故刪除第五款,統以第二款為準。
8.第61條進修部學生修習學分規定,增列「因特殊修業需求提出申請另行簽核者,不在此限。」使其與大學部第24條後段規範一致並具彈性。
二、本學則修訂業經114年11月5日校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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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